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022-84831028
扫二维码
航空快递新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航空快递新闻
“运费到付”时,航空货运代理应向谁主张运费?
所属栏目:【航空货运新闻】  日期:【2017-06-15 12:08】  阅读:【】 次
 “运费到付”时,航空货运代理应向谁主张运费?运费到付,是指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承运人才是有权收取运费,运杂费由收货人来支付。与海运不同,在航空货物的运输中,航空公司并不接受运费到付,运费到付是由航空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进行约定后记载于分运单,主运单中记载的运费支付方式仍为运费预付。因此,运费到付通常与集中托运模式联系在一起。
与运费预付相比,运费到付的约定增加了货运代理人收取运费的风险。一旦目的港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收货后拒绝支付运费,货运代理人即无法从收货人处获取运费。此时,货运代理人能否向托运人主张运费呢?有观点认为,收货人属于运输合同的第三人,货运代理人与货主约定运费到付,属于由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当作为第三人的收货人不支付运费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观点实际上忽略了收货人在运输合同中的特殊地位,进而将收货人简单地看作合同的第三人。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明确了收货人缴付款项、履行运输条件后开始享有运输合同的权利,代替托运人成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收货人享有对货损提出异议的权利。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也有类似规定。因此,从法律的规定上看,收货人并非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第三人。货物到达目的港,目的港的货运代理人从航空公司提取货物后,向收货人发出通知。如果收货人拒绝支付运费,货运代理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在收货人支付运费后货运代理人放货,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即履行完毕。
但是,实践中存在目的航空货运代理人在收货人未支付运费时即向收货人放货,此后无法从收货人处获取运费的情况。这时,起运港的航空货运代理人,也即分运单的签发人往往会转而向实际托运人即货主主张运费。收货人签收货物后已成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托运人的权利终止的同时,也不再承担支付运费的义务,故作为缔约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只能向收货人主张运费。但在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因为收货人既未接受货物,也未签收运单,托运人仍然负有运费支付义务。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