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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航空快件运输安全管理要求及执行情况
所属栏目:【航空货运新闻】  日期:【2023-03-14 11:56】  阅读:【】 次

  我国航空快件运输安全管理要求

  我国航空快件运输安全管理要求主要体现在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规章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法》、《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详细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明确规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快件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用户在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名共和国反恐怖法》中明确规定,航空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1)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2)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3)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等级制度的。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中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使用泛指品名、商品代号申报运输的航空货物,在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违禁品,伪报品名托运的危险品、违禁品,航空货物托运人一律不得托运,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一律不得接收。同时,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对托运人提交的运输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对航空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中明确规定,航空快递企业应当安全、快速、准确、优质的为货主提供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发生违约行为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快递企业应100%实行实名寄递制度,寄件人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相关身份信息后方可收寄;快递企业需对快件100%实行先“验视”后“封箱”制度,在快件上加盖收寄验视戳记或在快递运单上设置收寄验视签字栏并签名;快递企业应在处理场所安排具有专门技术的人员对快件100%通过X光机进行安检,同时,快递企业应对寄往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快件进行集中安全检查,对可疑快件进行重点查验。

  综上所述,我国相关规章中已经对航空禁寄物品做出明确规定,且对快递企业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机制,可在制度层面对托运人和快递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我国对于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快递企业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偏弱,威慑力不足。此外,我国还制定了《邮件快件实名收寄信息交换规范》、《快件航空运输信息交换规范》等标准,详细规定了航空快件运输流程中,快递企业与供应链中其他实体间的信息交换业务流程,通信接口、报文规范等内容。但由于上述两个标准为近年来新出台的标准,快递企业对标准重视程度不够,熟悉及应用程度不深,导致标准执行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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